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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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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16号东莞市中堂南天玻璃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0709309经营者姓名:邓伟勇详细地址:东莞市中堂镇北潢路三涌工业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4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资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熔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现场检查时,你厂玻璃生产线正常生产,除尘、脱硫设施正在运转。《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29)显示,熔炉燃烧废气排入烟囱前水平烟道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09mg/m³
2、、1525mg/m³、598mg/m³,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玻璃熔窑限值1.2倍、2.8倍。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4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4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29)等为证。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
3、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要求,我厅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3—我厅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厂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若发现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
4、为,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8日—3—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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