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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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共有土地所有权,但又不能完成等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居民共同享有对所在行政区域土地的一种民事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需求。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解决好“三农”问题,逐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法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益,切实保障农民这一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让农民确实享有法人成员的权益,使农民拥有明晰、可靠、确实和

2、长久的土地物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旧中国农村土地为私有制。建国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形成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民对其分得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1952年开始互助合作社运动,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土地依然实行私有。1955年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高级合作化 。高级

3、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以社为单位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所有。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样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至此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也就开始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年又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土地由合作社转为公社所有。1962年中

4、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决议(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肯定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对被公社搞乱了的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制度变革,把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过渡到集体土地所有,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1982年国家制订新宪法,最终确定了乡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和村内经济组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1979年至1983年,全国农村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所有权

5、没有改变,只是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由集体经营变成了农户经营。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相应的组织形式变成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随着我国农村土地的几次调整,造成土地权属关系复杂、权属纠纷多、权属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建国后,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对农村未分配利用的“无主地”,采取谁先占、谁先开发利用就归谁所有的办法,土地使用的来源十分复杂,并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占用土地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了农村土地权属混乱、不

6、清,土地纠纷频繁发生的现象。二是存在大量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家,集体与部队、铁路、企业、水利、林场、农场、渔场等单位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现象,大多数跨度时间长、涉及面广、成因较复杂。三是农村地籍管理制度的严重缺失和混乱。建国后,我国农村地籍制度一直都未完善,在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属证明发放工作方面存在缺失,以及土地权属档案资料的严重遗失,都造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界定不清的严重后果。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

7、地所有权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本集体成员依照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将个人所有土地入社后转为集体所有;1962年《六十条》第21条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

8、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9条至25条有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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