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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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摘要:审前程序在诉讼爆炸的今日已经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国均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我国的审理前准备程序也是本次民诉修正案的重点,立足美德两国审前程序的特点,对于我国现行审理前准备探索如下:强化证据交换功能;将争点固定融入庭前谈话过程,强化法官释明权;司法ADR的强势进入。  关键词:审前准备;美国;德国;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90-03  审前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其价值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效率,将主要司

2、法资源运用于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辩论中,这也就是所谓的审理集中化。与审理散漫化相对,审理集中化不仅有利于极大地促进诉讼程序,提升裁判正确性,更是赋予当事人平等追求其实体与程序权利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裁判的信服度与接纳度。故而审前准备作为一种具有防止庭审突袭、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公正的前置程序,对于各国民事诉讼均具有重大的意义。11  基于诉讼爆炸全球化及追求审理集中化理念的驱动下,各国自90年代后都或多或少地对其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美德作为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新理念的驱动下,也相应对各自的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与

3、改革[1]280。我国,作为独立于两大法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对于审前程序也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修正,在此次民诉修正案中,对案件的审理前准备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但在其中,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从而本文将借鉴美德审前程序,对于我国审前准备进行再一次的思考与探索。  一、美国民事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立足于《联邦民诉规则》,主要包括诉答阶段、证据开示和审前会议三部分。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民事诉讼的重点已经从审理程序转为审前程序,实践中,近95%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以解决。在美国,审前程序不再是审判的前置准备程序,

4、是一种无需审判而结束案件的程序。  诉答程序是通过当事人交换诉答文书进行的程序,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状开始,以被告答辩或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进行答辩而结束。美国传统民事诉讼中,诉答程序的目的在于明确争点,自《联邦民诉规则》出台后,由证据开示承担整理争点的功能,而诉答程序仅限于通知当事人进行审前与开庭审理的准备[2]124。在此,当事人起主导作用,起诉书由原告送达,被告进行答辩或者提出动议,法院仅在被告缺席或需要变更诉答文书时发挥功效。11  证据开示是美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一部分,也是其区别于他国审前程序的重要标志,是指当事人在审理前向对方提供并获取与案件

5、有关的事实、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的程序。其主要目的一是在审理前使当事人了解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从而避免诉讼突袭;二是明确争点,为开庭准备;三是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因此,某些角度而言,证据开示程序也是一种和解程序。自诉讼程序开始,当事人就有权开展证据开示程序,以笔录证言、质问书和查验文件等方式进行,且开示范围极广,仅规定除保密特权、无关联性或开示负担过重外的任何事实均为开示范围。证据开示一方面促进和解使得某些案件不经庭审即可了结,一方面也明确无争议焦点,从而更加简化庭审。  审前会议是在法庭审理前,为加强法院对于诉讼的管理而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为加快案件处理,为法

6、庭审理进行准备的会议。其主要目的为加速诉讼处理、对案件进行及早的管理,防止诉讼拖延、提高庭审质量以及促进和解。与证据开示不同,审前会议主要由法官主导,且并非所有案件都将开展审前会议,仅复杂案件进行一次或多次会议。会议将通过证据开示揭示的需要审理的问题具体化,并做出命令支配庭审焦点,庭审除在特殊情况下将不再考虑该审前命令之外的证据与事实。故因其有效节制了随时提出主义成为陪审制与集中审理的必须,大大促进了诉讼效率。  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以及审前会议作为美国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使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在诉讼爆炸的危机之下,仍能从容应对。将绝大多数的案件终结于审前

7、程序,是三要素的最大作用。加之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也确保进入庭审案件的公正性。  二、德国民事审前程序  德国曾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导致庭审极大地拖延,故对其审前程序进行改革,将原有的“一步到庭”改为审前准备和审理程序两个阶段,设书面与言辞辩论两种准备方式供法官选择,并将证据“11随时提出主义”改为“适时提出主义”,以证据失权加强效力。德国审前准备程序体现了比较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以法院为主导,也不如美国民诉具有明显的三阶段,而是通过四种行为促进正当判决的尽快得出,一是“先期准备”,二是“初步审查”,三是“证据收集”,四是“强制调解会议”。从

8、法条出发,仅初步审查为名正言顺的审前准备阶段,但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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