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试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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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刑法思考  摘要: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赖于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加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的内涵,分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欠缺以及合理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刑法措施意义重大。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私分国有资产;刑法思考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增长,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却显得相对

2、滞后,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日益突出的现象,私分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该罪名的设立,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为打击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由于法律对该行为规定的时间较短,目前对该罪的争议较大,尤其针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困惑,这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的分析,以期从法律角度对国有资产管理予以完善。  一、

3、“国有资产”概念之界定8  理论界学者对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的资产。[1]有的学者认为,国有资产是指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形成的或者国家依法取得或依法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该学者还主张,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资产,包括以自然资源为主体形成的资产,如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等,也包括由人类自身开发、加工利用而形成的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建筑

4、物等等。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也就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产。[2]有的学者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中的习惯做法的角度,将国有资产归纳为:在法律意义上包括国有资产以及财产性利益,只要行为人私分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作为法律意义的“国有资产”概念,在界定何为“国有资产”时,当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国有资产,

5、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利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4]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

6、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因此,国有资产应当包含一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金融性资产以及能够作为国有资产看待的一切资产。  二、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社会矛盾凸显,各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权力的调整和相应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地位角色的转变,使得国有资产的各种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首先,国有资产还未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和运用权,但这个占有和运用并不是对资产直接进行支配,资产的管

7、理和经营建立在不同层次的授权关系基础上。国家对不直接支配的资产如何管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模式。  其次,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政企分开以后,企业普遍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被赋予了更多的自主经营权。但从以往违法犯罪案件看,往往由于厂长、经理“一支笔”,或是厂长、经理身兼数职,上下一条线,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且,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产账目不清,有的企业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些资金和经费掌握在个别领导和经办人手中,特别是私设名目繁多的“小金库”,这些管理上的混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还有的企业连

8、对外拥有多少债权都不知道,导致企业对外的债权多年不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有资产流失。  再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认识上有心理误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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