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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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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事务所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框架【摘要】合伙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是合伙合约赖以存在的基础,但合伙合约订立后,有限信任是维系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前提,合伙事务所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代理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是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起来。【关键词】有限信任;委托代理;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一、合伙事务所中的委托代理与有限信任信任是建立合伙合约的前提。Weber,M(1915)认为信任包括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trust)与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trust),前者以血缘为基础,建立在私
2、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后者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Zucker(1986)认为:第一,由声誉产生信任。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声誉好的人能得到信任。第二,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一般来说,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第三,由法制产生信任。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给予信任。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普遍信任,不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特殊信任,是建立在
3、声誉良好、共同的价值观、社会规章制度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的基础之上的认知性信任。如果合伙人不彼此信任的话,那么合伙合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如果合伙人不信任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们就不会聘任这些职业经理人来代为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业务。但是只要是人,总存在自己的一己私利,并可能为自己的一己私利发生“道德风险”。换而言之,信任是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基础,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总是有限的。有限信任,即委托人对代理人既信任又实施正当怀疑,是一个不争的现实选择。委托人之所以信任代理人,是因为他们需要这些代理人,这是现代社会分工
4、协作的必然结果。委托人之所以怀疑代理人,是因为现实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必然导致信息不完备(informationincompleteness)和信息的不对称分布(informationasymmetrical),进而引起西蒙(1989)所说的有限理性和Williamson(1975,1985)的机会主义倾向与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怀疑代理人又是委托人对自我产权必要的保护机制。(一)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按理说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否则合伙合约即使已经成立了也会存在危机,但在大型事务所,合伙人各有优势,不可能所有的合伙人都
5、对合伙事务所的所有事务都进行决策,必须选择一部分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来代理全体合伙人管理一些重要的合伙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也就不能成为管委会成员,有的甚至不能担任高级经理。成为管委会委员或高级经理的合伙人,在事务所能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与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而也是代理人,有自己特有的利益,作为个体的合伙人可能在经营事务所的活动中“偷懒”或“说谎”,并祸及(连累)讲诚信的合伙人。任何合伙人不可能对其他合伙人的全部工作实施全程监控,这为理性有限的合伙人提供了“偷懒”与“说谎”的便利。另一
6、方面,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经营中可能损害合伙人整体利益实施正当怀疑也就有了合情合理的基础。(二)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在大型合伙事务所中,由于业务开展需要,不得不聘任一些创新能力很强但暂时不适合作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作高级经理,负责事务所的市场开发、日常业务运作等,这些高级经理比不亲临现场的合伙人更有信息优势,更容易利用这些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而酿成重大审计风险,给合伙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这些重大审计风险的时滞效应使具有信息优势的高级经理更有机会欺骗合伙人,使合伙事务所的代理问题更严重和更具隐蔽性。二、合伙事务所
7、中的剩余控制权:治理的重点剩余控制权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引起的,在合伙事务所中,一般掌握在管委会和高级经理层手中,是合伙事务所治理结构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合伙事务所中,一般要建立“三会”__合伙人大会、管委会和监事会,存在四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全体合伙人与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之间,全体合伙人是委托人,管委会委员是代理人;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管委会与高级经理之间,管委会是委托人,高级经理是代理人;第三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高级经理与项目经理之间,前者是委托人,后者是代理人。此外,还有项目经理
8、与一般员工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二层次的委托代理问题。管委会是通过合伙人大会选举的一部分合伙人来对合伙事务所进行管理的一个机构,委员必须是合伙人,并且只能在合伙人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一般而言,管委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包括高级经理选择权和考核权、风险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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