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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变化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住建部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2011年10月1日,最近刚刚买到了新规范,马上就要实施了,正在抓紧对比研究。看了两天,有一点小收获,与同行们分享。1适用范围的修改 旧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筑物,新规范增加了扩建和改建建筑。扩大了范围。 另外,新规范删除了旧规范中关于不适应范围的内容,这并不代表新规范适用这些范围,而是因为不适用范围不好列,列不全,因此没列。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还是没有完全涵盖,还需执行相关规范。2术语 按照规范的编制规定,新规范增加了术语一章,共定义了50个
2、术语,有一些术语还是首次出现,需认真阅读。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新规范对防雷建筑物还是分为三类,但具体内容作了不少修改,总体来说,建筑物的防雷要求提高了。下面将对各类建筑分别说明。 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 首先,增加了“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这样一个限制条件,使规范更严谨。该限制条件同样用于了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其次,引入了两个新名词,火炸药和爆轰。火炸药:包括火药(含发射药和推进剂)、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等。轰炸:爆炸物中一小部分受到引发或激励后爆炸物整体瞬时爆炸。 第三,对粉尘环境,10区该为了20区。采用了新
3、的粉尘环境划分方法。与10区比较,20区增加了可燃性粉尘云频繁短时存在的情况。 第四,增加了粉尘21区,电火花会引起爆炸的场所。21区相当于旧标准的11区,偶然会出现粉尘的场所。 总体来说,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范围扩大了。 该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3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
4、和人身伤亡者。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涉及种类很多,但修改并并不大,范围略有扩大。 首先,重要建筑增加了大型飞机场,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飞机场不含露天场所和跑道。 其次,粉尘环境,增加了电火花不易引爆的21区。还有22区替换了原11区。22区指不太可能出现粉尘的场所,如果存在也是短暂的。 第三,雷击次数0.06改为了0.05,场所增加了火灾危险场所;雷击次数0.3改为了0.25,场所增加了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该条文也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国
5、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4 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
6、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5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的范围修改较小。 首先,对预计雷击次数的数值进行了调整,0.012~0.06调整为0.01~0.05;0.06~0.3调整为0.05~0.25。 其次,把部分一般工业建筑和火灾危险场所根据预计雷击次数,把一部分调整到了第二类防雷建筑。 该条文也被确定为了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
7、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6防雷建筑物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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