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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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

2、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江苏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行政执法的监察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17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

3、科、区、队、井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救护人员、瓦斯抽放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施防爆检查工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各类工种人员、新工人、农民工等。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五条安全培训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煤矿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六条17江苏煤监局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

4、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宏观指导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培机构和安培教师、安培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徐州监察分局依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资格进行检查,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江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证书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系统维护、教学业务指导工作。承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安培教师合格证书、安培管理人员合格证书的打印、制

5、证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七条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独立设置、具有安全培训资质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界定,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有关条款执行。依据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合理布局的要求,江苏煤监局以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由江苏煤监局审批颁发,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九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安全监察员;国有大

6、型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正副董事长17;一、二级安培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三、四级安培机构教师、管理人员、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科、区、队长副职的安全培训工作。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固定胶带运输机工、主排水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十条申请三级安全培

7、训机构资质、必备下列五个条件(不符合任一条件终止评审):(一)机构独立设置,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内设职能机构、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单列;(二)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三)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3名专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煤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满足同期5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学、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100m2以上17,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第十一条申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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