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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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2010-1-5(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编制)1总则1.1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1.5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

2、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1.6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术语2.1住房公积金城镇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依法缴存的,或者自愿缴存人缴存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2.2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2.3在职职工34与所在单位签订

3、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2.4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本规范中的缴存人仅为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2.5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设区城市是指自治区

4、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2.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内部授权管理,依法承担法人责任。2.7受委托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具体受委托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2.8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结息等资金情况的专用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

5、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家受委托银行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可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二级账户。2.9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每个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每个缴存人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2.10缴存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行为,包括补缴。2.11自愿缴存3

6、4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当地人事、劳动、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自愿缴存者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2.12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单位或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2.13变更登记单位和缴存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2.14注销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2.15单位登记号住

7、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用于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唯一编码。应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2.16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人出具的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有效凭证。2.17缴存基数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18缴存比例经法定程序审批确定的用于计算月缴存额的比例。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的,提高部分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19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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