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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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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维权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金融维权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做好金融维权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和谐互信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金融维权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对策。一、金融维权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一)金融维权管理机构缺失1.金融机构的维权管理部门职能弱势。基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金融维权工作多由信贷部门具体操作,有的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资产保全部门,但事务多、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金融维权的专业人才,在债权催收、保全、评估及应诉方面,处于被动应付地位。2.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维权进行协调和管理的主体不明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金融维权
2、工作由人民银行进行协调和管理,银监会分设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金融维权的协调和管理,造成金融维权管理“群龙无首”。(二)金融维权法律制度不完善1.没有专门的金融维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目前,金融维权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综合性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虽然不少,但政策性强,彼此缺乏衔接,内容上常有冲突的内容。实践中,金融机构维权常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为依据,但无论哪部法律,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笼统的,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又过多地考虑地方利益、社会稳定等因素。因此,金融维权工作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作为依据。2.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不
3、利于金融维权。按照我国的《破产法》,企业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是: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款、一般债权。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容易造成企业以破产名义实施逃废贷款行为。据调查,某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底贷款余额为11.6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7.36亿元,占比63%(不良贷款中包括市中行剥离数额);从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由企业改制、转制、破产、停产等原因形成的坏帐为4.3亿元,占58%。某农村信用社由于企业改制、转制、破产形成的不良贷款达2.7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0%。3.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常被许
4、多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违规套用,以此逃废金融债务。《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即计划性)破产试点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但许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破产时也强行适用这一政策。由于《通知》和《补充通知》对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纳入“计划内破产”的范围,以及哪些部门行业的企业不能实行“计划内破产”等问题没有规定,一些地方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安置下岗职工,任意扩大“计划内破产”的适用范围,对一般破产企业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有关政策,导致了不规范的企业破产行为的大量增加。(三)金融机构信贷、
5、债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引起相关法律风险1.贷款保证效力不足形成法律风险。(1)保证人不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如政府部门或非经济实体等组织为贷款人提供担保。(2)保证人经济实力不足。如一家企业为多家企业提供担保。(3)保证人企业改制或恶意逃废债务。目前,贷款保证人借企业改制逃废债务情况时有发生。(4)保证期内未主张权利而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有效崔收,贷款失去时效。2.贷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风险。(1)抵押物产权不明,抵押担保名存实亡;(2)抵押物品价不符实;(3)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在办理抵押时分离,一旦贷款发生风险,在实际追索时常发生法律纠纷;(3)抵押手续不完整。如
6、以机器设备抵押时缺少有关部门的文件。(四)司法效率不高,导致依法维权工作效果不佳诉讼手段本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目前审判体制和法制环境的缺陷,银行通过法律手段保全金融维权面临诸多困难。1.诉讼维权效率不高。金融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与一般经济案件同属法院经济庭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多个程序,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才能结案,有的案件甚至几年久拖不决。2.诉讼费用负担沉重。金融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经济纠纷的收费标准相同,收取立案费、起诉费、执行费等。加上执行过程中资产转移有土地、房产、物价等多部门收费,总体收费在诉
7、讼标的额的15%至20%之间,收费名目过多、费率过高,银行对庞大的诉讼费用难以承受。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在对待金融维权12全文查看问题上往往偏向企业,有意或无意助长、支持企业逃废银行债务。4.司法执行难。目前,对民事诉讼败诉者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没有严格的制裁措施,导致金融案件执行“软弱”,使逃债者有恃无恐,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金融机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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