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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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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方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系统阐述,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
2、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法制建设、和谐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
3、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统一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通过对海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了解
4、、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现状,浅谈基层社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而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一旦发生矫正对象以各种
5、理由拒不参加矫正活动,或是不进行报告就擅自迁离居住地的行为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况且,部分矫正对象回归后只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致使部分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工作中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虽然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顺利启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
6、际工作中,每个司法所还是遭遇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放开手脚做好社区矫正这一工作,管理者必须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矫正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
7、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实践中,部分矫正对象回归一个月后基层司法所才收到矫正对象的部分资料。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三)宣传力度不够,未引起充分重视。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
8、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四)经费严重短缺。社区矫正工作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建档案、电话报告、家访、组织公益劳动等矫正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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