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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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列入国家、江苏省、学校和院(系)等各级立项支持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其中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东南大学基于教师科研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和“东南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等项目。第二条组织实施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一般流程是:项目申请→评审和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并呈报主管部门。本细则主要说明流程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对项目成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

2、实施要求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第三条本细则由东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学校负责项目申报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定期向全校本科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第五条项目申请者为东南大学在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团队总人数不超过该项目规定的最高参与人数,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队或者由项目指导教师、项目所在院系推荐组队。在项目申请时,如未能组成合适的研究团队,应在项目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对合作研究者的专业背景要求或基本能力要求,学校和院系教学管理

3、单位将帮助其推荐组队。第六条项目申请者必须填写拟申请项目对应种类(如理工类、人文类、医学类等)的“项目申请表”,按照学校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各申报材料填写以及指导教师意见填写。第七条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的原则,鼓励面向生产(社会)实际选题、面向教师科研选题、面向课程教学选题。第八条项目申请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时间安排、预期效果、项目团队。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第九条项目计划结

4、题时间必须在项目负责人及大多数项目成员进入毕业设计之前,以保证项目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该训练项目。第三章评审和立项第十条在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下,成立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的实践教学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着重考察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学生在项目中能力培养的全面性。评审时,可优先支持对验收成绩为优秀的原有项目进行发展、升级;但对水平较低或与已批准项目目标雷同的,不予立项。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和学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评审通过的项目,其申报人须根据“项目申请表”以及评审中专家所提出的

5、意见或建议对项目任务作最后的确认,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评审结束后,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15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查。第四章中期检查第十三条对于一年及以上执行期限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于半年期的项目,在立项后的第三个月进行中期检查。第十四条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接受校专家组监督。具体实施要求:院系应组织三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项目中期检查专家组,并提前一周将具体安排报东南大学

6、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可派校专家随机抽查。第十五条在项目接受中期检查时,该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到场一起参与。第十六条中期检查须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工作进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组成员的训练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给出恰当的评价。第十七条对项目组提出的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要求,专家组应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给出同意与否的建议。对运行进度滞后的项目,应明确提出改进措施,并责令指导教师团队加强监督;对运行较差

7、的项目,例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项目工作无明显进展,应提出降低项目经费额度、取消立项或停止项目实施等处理意见。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成员应对研究实践活动做详细的记录。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专家组提供阶段性、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第十九条中期检查后,院系须在15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的“中期检查表”和“汇总表”提交东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项目的变更、中止等异常情况应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第五章结题验收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以“项目

8、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校级以上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在15工作日内公布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校级及院系级项目由各院系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结果在5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提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项目结题验收表”,同时提交结题验收所必需的各项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经整理归类的研究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论文级别与篇数、设计文件、实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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