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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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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流转。当前,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浙江绍兴、河南等地在土地流转中还催生出了土地信托制。那么,何谓土地信托制,其本身有哪些特点,实行这种制度有什么意义,我国在建构这种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廓清哪些问题。正确认识、深入探究这些问题,对推进土地流转、破解“三农”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我国农村土地信
2、托制的内涵透析 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流转。当前,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浙江绍兴、河南等地在土地流转中还催生出了土地信托制。那么,何谓土地信托制,其本身有哪些特点,实行这种制度有什么意义,我国在建构这种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廓清哪些问题。正确认识、深入探究这些问题,对推进土地流转、破解“三农”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的内涵透析我国《信托法》总则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在我国发展较晚,且颇为周折,作为一种特殊品种的农村土地信托则更迟。其内涵与信托的内涵相比,在共性的基础上有着差异性。那么什么是土地信托呢?笔者认为,土地信托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
4、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剖析该定义不难看出土地信托具有以下特点:(一)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一般而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如西方私有制经济条件下,土地信托的委托人对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我国,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均不对土地享有所有权。LoCaLHost尽管《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草稿)已将土地承包权作为物权对待,但作为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土地承包者并不享有。因此,在我国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农民对信
5、托财产——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其在权利行使过程中要受到一定的拘束。(二)有法定最长期限的限制。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为承包户的委托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约定信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户剩余的承包期限。信托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约定。(三)应办理登记公示手续。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可以分为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金
6、钱债权信托。土地信托属于不动产信托的范畴。不动产信托与其他种类的信托相比,其一个最大区别是:不动产信托欲生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一项要式行为,土地信托也概不例外。(四)信托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服务。在一般情况下,信托业有以下职能:财产事务管理、融资、社会投资、服务、为社会公益服务。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土地信托机构的职能主要体现为服务。包括: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五)被信托的土地不能改变其用途。在我国,采用信托
7、方式进行农用土地流转,不可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既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对承包者和经营者而言,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全面履行。城市建设用地信托方式下的受让人即权利人为有效地利用土地获取收益,可以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投资机构按信托契约的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而农用地信托方式下的经营者则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即不得把土地用作房产开发或修建厂房等,从而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对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六)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委托人的权益。在信托制度发
8、展较早的国家如英国,现在土地信托已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的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而我国的土地信托还处于初始阶段,即使承包权流转从应然状态转向实然状态的层面。在委托人从信托机构获取利益并不多的情况下,仍对信托这种制度颇感兴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托制实现了承包权:信托关系存续期限内,委托人有少量的经济利益;信托关系终止,委托人可恢复使用权。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实行的积极意义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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