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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地震观测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地震观测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观测设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防震减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观测设备是指用于地震观测的专业仪器、装置和软件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震观测设备的发展需求、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设备入网、设备使用、运行维护、设备评价、设备退出等工作。第四条地震观测设备管理以需求引导、分类管理、开放合作为原则,强化标准规范,突出统一布局,实施全过程跟踪,严把各环节质量关
2、,实现地震观测设备质量可靠、运行稳定、技术性能满足业务要求。第五条中国地震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地震观测设备的业务归口管理,授权中国地震局相关业务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单位”)开展地震观测设备研发组织管理、标准制定、入网、计量检测、运维监管、设备评价、设备退出等技术支撑工作。第二章发展需求第六条中国地震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机构调研分析地震监测预报、科学研究等工作对观测设备的需求,持续开展地震观测技术发展前沿跟踪和战略研究,编制地震观测设备专项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至十年地震观测技术和设备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业务布局规模。第七条相关业务单位
3、对地震观测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综合评估,编制地震观测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并向监测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地震观测设备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章技术要求第九条对于列入规划的地震观测设备,中国地震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应的功能规格需求书,明确具体功能、技术规格、接口规范、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等要求。第十条地震观测设备标准根据地震观测仪器设备功能规格需求书制定,纳入地震标准制修订计划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地震观测设备的设计、研制、定型、生产与验收,严格按照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进行。第四章研制定型第十二条中国地震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对不同
4、技术完成度、市场成熟度的地震观测设备,在研发机制和资助方式方面进行分类管理。相关业务单位定期对地震观测设备进行评估,明确设备类别。(一)对于技术成熟、市场供给充足的设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研发单位自主开展设备研发。(二)对于地震观测业务有明确需求和应用前景,但技术尚未成熟、市场上尚不具备的设备,设立地震观测设备研发专项给予专门支持,鼓励地震系统内外的研发团队积极申报、公平竞争。(三)对于地震观测业务急需,但研发难度较大或需求量小,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专有设备,采取特殊政策,给予滚动支持,保障研发团队的稳定性,最终形成产品。第十三条相关业务单位牵头管理地震观测设备研发
5、专项,编写申报指南,负责开展专项项目遴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第十四条承担地震观测设备研发专项的团队应当严格按照专项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发,确保研发进度和质量,按期提交研发产品。新研发的地震观测设备原则上需要开展两年以上的实际试验观测,并保留原始观测数据、照片、录像等资料。第十五条地震观测设备应通过定型,确认其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达到该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确认相应的研制生产单位是否具备设备研制、生产、标准化管理、检定校准手段和维修测试等条件。第十六条相关业务单位根据授权,受理地震观测设备定型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测试评估和技术审查。中国地震局监测
6、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地震观测设备定型。第五章设备入网第十七条相关业务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地震观测设备的入网管理工作,建立和定期更新地震观测设备入网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通过定型的地震观测设备,应进行入网检测方可纳入地震观测设备入网指导目录。进行了改型或重要技术升级的地震观测设备,也需进行入网检测。第十九条设备生产厂家向相关业务单位提出入网申请,并提交设备性能测试报告、试验观测记录等相关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计量检测环节。第二十条相关业务单位牵头负责地震观测设备的计量检测工作,建立检测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包括中国地震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或具备国家相关资
7、质的各种检测实验室和测试基地。第二十一条不具备成熟检测方法和无相应检测机构的地震观测设备,可由相关业务单位组织开展测试评估,给出测试评估结果。第二十二条通过计量检测或者测试评估的地震观测设备,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入网指导目录。入网指导目录有效期为五年。第六章设备使用第二十三条地震观测业务中使用的观测设备要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使用,采购设备应选自地震观测设备入网指导目录。对于业务试用等前期工作需要但尚未纳入入网指导目录的设备,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统一布局、同期建设使用的同类地震观测设备,应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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