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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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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研究——以《劳动合同法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没有对三种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已成为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也应该采纳这一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人口的大量增长,劳动力过剩与就业岗位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1
2、]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的实际弱化决定了我们在立法时应当配置相应的机制对其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设计就是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之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2]我国《劳动法》仅在第20条对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简要规定,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过于简单,引起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等诸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因素,这一方面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实现立法初宗。[3]2006年3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公
3、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用了《劳动法》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仍然没有对三种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笔者试从世界劳动立法发展趋势和各国立法特征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的功能,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草案的规定作简要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简单规定相比,草案的规定在整体上有很大的进步。草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作了概念性界定,并在关于劳动关系争议的理解和认定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对劳
4、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精神,反映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但是也有人认为,与法国、德国和台湾等境内外立法相比,草案的规定,显得有些简单泛化,在实际中很难解决问题。[6]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在肯定草案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变化和发展,我国在《劳动法》颁行13年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势必应该尽可能全面反映劳动法新的发展趋势,借鉴境内外相关立法的经验,以便从法律规定和操作两个层面上给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具体来讲,草案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草案没有突出反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适用的原则,难以体现这类合同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
5、性。正如前文指出,正是基于其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大发展趋势。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劳动立法突出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尤其是要从制度上确认其适用的普遍性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这有利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这也是劳动者能够安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二,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第三,这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在人力资源选拔培训方面付出的成本,建立一支稳
6、定的工作队伍,保证各项工作的持续正常开展,实现用人单位的发展;第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适用所营造的稳定和谐工作条件还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提供有力保障。(作文网zw.nseAc.)2.草案缺乏对劳资双方选择合同期限类型的强制性规定,难以弥补劳动者订约时的实际弱势地位。按照草案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平等的,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决定合同期限上都有自由选择权。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就必然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实际地位的弱化。尤其
7、对大量不具备特殊工作技能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首先考虑的是生计问题,往往谈不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自由选择权。劳动立法作为社会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平衡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防止劳资双方地位畸形化,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7]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而言,劳动立法的国家干预就因该体现在切实维护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弥补劳动者订约时的弱势地位。草案仅仅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而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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