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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泊星石rockstar.xicp.net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1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
2、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公共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回身,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近期应以卫生填埋为主,辅以垃圾堆肥,符合焚烧条件的可选择焚烧。在执行《标准》时,可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是按
3、北京地区的预算价格及费率标准计算的,只能作为参考。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4、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1泊星石rockstar.xicp.net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
5、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
6、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第二
7、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烧厂。第十三条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t/d)生产线数量(条)Ⅰ类1200以上3-4Ⅱ类600-12002
8、-4Ⅲ类150-6002-3Ⅳ类50-1501-2注:(1)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2)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3)定额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2泊星石rockstar.xicp.net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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