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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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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要设立城市低保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本地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二)编制本地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三)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四)制定本地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五)受理本地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2、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六)负责本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本地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八)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城市低保工作情况;(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市县职能,区除外);(十)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领取证件(县、市、区
3、职能)。第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低保管理办公室(站、所),配备专职干部。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上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城市低保工作;(二)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低保资格审查工作委托街道(乡镇)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街道(乡镇)低保评审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主任(乡镇长)、分管主任(乡镇长)、民政办公室成员及司法所、劳动保障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的有关人员组成;由低保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组织发放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四)负责
4、本地区并指导社区居委会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开展定期核查工作;(五)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六)为本地区城市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七)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第三条社区安排低保专干,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负责社区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二)组织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
5、调查评议意见,评议小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居民小组长为组员,并选聘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推举产生,随居委会换届而调整,代表在任期期间有变化时,可随时补选;(三)负责将初步评议结果及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四)根据评议及张榜公布结果,由居委会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五)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六)负责社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七)每月进行续保登记,并组织社区内有
6、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八)管理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第二章保障标准的确定第四条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及其变更,除依照《条例》第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本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在同一城市、同一县(市、区)执行同一标准;(二)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第五条为了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特殊困难人员可实行重点照顾,建立分层保
7、障的办法。对以下三种家庭的补助标准,可在该家庭已核定标准的基础上视困难程度增发当地公布保障标准30%~100%的补助资金。有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计发。(一)家中有大病、重残患者需要常年吃药、治疗的;(二)家中有子女上公立学校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三)家中夫妻双下岗且要供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第三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第七条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
8、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不论是否在城镇居住及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垦系统及森工系统非农业户口的困难家庭,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同一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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