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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南安梅山中心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安市梅山中心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7月8日八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各小学、中心园、灯埔园: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南安市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3号)、《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闽教人[2009]74号)、《
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安市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0】107号)、《南安市教育局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教综【2017】107号)和《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安市中小学校(单位)奖励性绩效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教综【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工作实际,现将《南安市梅山中心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
3、、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南安市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二、实施范围和对象我中心小学全体在职在岗的编教职工(含中小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三、绩效工资分配原则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重点向取得明显教育教学成效的教师倾斜。2.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
4、原则。绩效考核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10,客观公正地做好量化考评,切实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坚持学校自主总量控制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强化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主体地位,赋予学校自主分配权。4.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四、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校长(园长、负责人、教导主任)绩效主要考核校长(园长、负责人、教导主任)在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
5、育工作、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二)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的情况。在考核中,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2.
6、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从侧重学生升学率、优秀率和文化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进步率和综合素质转变。把防止学生辍学、提高巩固率作为考核指标,不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
7、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拓展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3.10班主任是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课任教师岗位一样计算基本工作量,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
8、活动、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三)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四)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绩效考评等次确定为不合格。① 教职工违反《福建省中小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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