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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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5月12日通过,原六章35条,1995年1月1日施行。2010年4月29日修正案通过,现六章42条,2010年12月1日生效!修改的背景和经过:《国家赔偿法》的直接立法根据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求偿权。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相关受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总体上说,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治化进

2、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共计承担国家赔偿金额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司法考试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赔偿程序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②赔偿的范围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③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此外,④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应当说,

3、《国家赔偿法》已成为窒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瓶颈。另外,一些案例引起了相当大的社会反响,如麻旦旦、杜培武、舎祥林、赵作海案等,使得坊间称《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提出对《国家赔偿法》进行必要的修改。2005年春天的人大会上有5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共13项均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截止2009年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当年交国家行政学院软课题研究。经过:2008年10月下旬的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2009年6月下旬

4、的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进入二审。2009年10月下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三审(未表决?)。2010年4月29日11届14次人大常委会四审表决通过修正案,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国家赔偿法》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和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清体制机制问题和工作执行问题,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人对在坚持上述指导思想下能否必然得出

5、下述修改思路提出质疑。........在立法者秉承“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稳步推进,对重大问题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不求一步到位”以及“维稳”的修改思路的前提下,我们没有看到在国家赔偿范围方面的实质扩大、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的瓶颈的突破,这27个修改点只是“作了适当调整”,所以这次修改最多可以称为“改良”而不能称之为“改革”,也有人对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批评为“小脚女人”,裹足不前。修改亮点:违法归责原则的松动、刑事羁押的部分结果责任;看守所作为赔偿主体;彻底贯彻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加强赔委会的监督;精神损害要赔;被羁押人死亡

6、的举证;护理费等提高赔偿标准;请求权计算起点;保障赔偿费用支付;完善程序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公法与私法;责任与救济。第一节国家赔偿概念与构成一、概念与界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在赋予赔偿请求权[或称概念]的第2条去掉了“违法”二字是否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则原则完全适用了结果责任呢?答案为否!因为在规定范围时仍然大量使用了“违法”、“非法”的表述。仅在刑事赔偿的拘留、逮捕情况下适用不彻底的结果责任。评过错、无过错、违法等归责原则!....

7、....[提示]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一词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出现,是一个学理概念,其下位概念又包括刑事赔偿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由于刑事职能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三种措施属于司法职能,故概括为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不赔,但措施违法的要赔。这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国家机关的行使职权行为1对1的错了就赔,1对2的裁判行为错了也不赔。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8、、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即属于1对1的错误。界定: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一定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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