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产理论问题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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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公产理论问题研究(1)[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行政公产作为行政的物的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成熟的行政公产理论指导,又没有相关立法的有效规范,使得我国的行政公产面临着一系列尴尬问题,因此如何合理有效的规范行政公产的设置、管理、利用等已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在对行政公产理论问题进行考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一部《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的设想,希望能对行政公产的理论研究与立法规范能尽一点微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公产;相对可融通性;强制执行;基本人权  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行政公产作为行政

2、的物的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行政公产制度的产生、发展亦进一步彰示和透显着深层次的政治、社会背景: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行政权突破了消极作为的缚束,变得积极而主动,行政的领地得以极大的扩张,行政的性格由过去仅是消极维持秩序而变为积极的福利国家型(或称之为给付国家)行政[1].因此可以说如果私有产权制度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和起点的话[2],那么行政公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将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新的飞跃。虽然我国广西省曾出台了公产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一套成熟的行政公产理论来为公产方面的立法提供指导

3、,有关公产的分散立法模式已完全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本文试从行政公产的概念、种类、意义等理论问题的分析入手,呼吁在加强行政公产理论研究的同时,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以较好的规范和控制公物的设置、管理与利用等行为。  一、行政公产的概念  (一)内涵(lw.nSeAc.编辑发布)  行政公产的概念是行政公产理论中的起始性问题。由于其概念本身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加上中外学者不同的视角和思考维度,因此对于行政公产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法国行政法院最初系用判例和学说才采取了一个较为明确和基本一致的标准。根据这个

4、标准,行政主体以下列财产属于公产:(1)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2)公务使用的财产,但该财产的自然状态或经过人为的加工以后的状态必须是专门的或主要的适应于公务所要达到的目的。(3)和公产接触的物体(包括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有益的附属物)。行政主体的财产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是公产。德国行政法学上,公物(OffentlicheSachen)是指经由提供公用,直接用以达成特定公目的,适用行政法之特别规制,而受行政公权力支配的物。日本学者一般认为公产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3].在我国行政公产一般是指由国行政

5、主体所有或管理支配,直接为公用目的而使用的财产。这一概念,可解构为三个层次1、行政公产必须是在行政主体(包括授权主体和受委托主体)所有或支配管理下。这里私有财产当其用作公用时虽也属于公产,但其在某种意义上已脱离了所有人本人的控制,已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在这种财产上设立供公共使用的使命,,并加以支配和管理。2、行政公产必须以公用为目的。这也是行政公产的核心要素,区分公产与私产的关键之所在。国有资产中有一部分是用作商业性使用,而非用作公用,此时这部分国有资产即不属于行政公产,而仅为私产。同时,公务财产作为直接供行

6、政机关职能所用的财产也就被排除在行政公产之外。3、行政公产必须直接用于公共目的。这里就排除了财政财产,因为其是间接用于公共目的。因此本文所论述的行政公产仅指行政公用公产。(作文网zw.ΝsΕAc.编辑整理)  (二)外延  公产与私产的界限历来是相对的,“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公产制度,只有一个等级不同的梯形结构的公产制度”[4],这也正说明了公产制度与私产制度的界线并非清晰明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过去未能纳入公产范围的私产、曾经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有体物以及人们没有意识到的无体物,都可能逐步纳入到公产法调整的范围。因此着眼于现代

7、社会物的多样性,行政公产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描述:  一是作为传统行政公产的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传统行政法中,公物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因此,传统行政公产的范围一直只是限于有体物,而不包括无线电波之类的无体物。  二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需要纳入行政公产范畴的新型公产,如公共行政信息、无线电波、环境等。事实上,是否将无体物作为公物,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公物的典型特征。以公共行政信息为例,将其纳入公物范畴,目的就是为所有公民提供这种信息。个人和团体都有知悉或利用这种

8、“信息公产”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情权或了解权。  三是因扩张传统的财产概念而相应应予以扩张的公物,例如全民所有的知识产权、经 营许可证(如驾驶证)、公共职位、国家科研项目等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将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视同财产,以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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