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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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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实施监督及复审等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是经市城乡建设委员
2、会批准立项并组织制定、发布实施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含标准设计、工法)。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本办所称标准设计是指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及应用设计文件。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第五条 地方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
3、、统一备案、统一管理。第六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地方标准,应予以奖励。地方标准成果可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企业资质判定的主要业绩。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报备和发布及解释;(五)负责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4、;(六)负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指导、管理与服务;(七)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其他工作。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工程建设标准化具体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简称“市标委会”)协助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及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联合提出,申请单位应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任务书,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 对
5、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我市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二)不得低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并应避免重复;(三)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四)技术内容应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体现我市气候、地理、文化、经济技术水平等特点,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五
6、)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六)涉及专利技术的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中,对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条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对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可制定适合我市需要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补充条款;对已有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制
7、定高于或严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补充条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重复或矛盾。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应牵头并会同参编单位负责本标准的计划项目申请、编制、报批及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按计划组织实施;如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地方标准的参编单位应配合主编单位做好编制工作。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以下阶段
8、进行:(一)立项。主编单位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经批准列入年度标准编制实施计划。(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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