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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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池,通过与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保”贷款(以下简称“政银保”)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政银保”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锐意减负,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保贷款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在“助发展,调结构,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

2、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企业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企业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企业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配合协助。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第二章“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联合成立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设立、监管、风险代偿审核等工作。

3、组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池,用于为本市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和违约贷款代偿。风险担保资金账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用于风险补偿管理机构推荐的企业在合作银行使用授信产生债务的质押担保,具体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为准。建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共同协议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作金融机构争取按照

4、风险担保资金池注入资金的最高30倍,安排贷款合作额度。第五条风险担保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合作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息存放,产生的利息于每年6月25日前、12月25日前缴入国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政银保”相关资金需求纳入部门预算编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第三章“政银保”主要内容第六条“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金融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政银保”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市政府、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三方共同承担。”第七条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单个借

5、款企业能提供房地产等标准抵押物给合作银行的,保单项下单笔贷款金额:1.采用“政银”模式的不得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1.1倍;2.采用“政银保(担)”模式的不得低于1.2倍;3.争取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3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视企业抵押物价值、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可提高单笔贷款额,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以签约合作银行约定为准。单个借款企业未能提供房地产等标准抵押物给合作银行的,符合信用要求的保单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具体以签约合作银行约定为准。整个项目合作年度内此类贷款累计不超过风险金池

6、金额的3倍,在业务开展后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第八条企业年融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率、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费)原则上控制9%以内。合作银行执行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政银保”借款企业收取的年保费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第四章“政银保”支持对象第九条“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市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型企业(以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为主)。支持对象应符

7、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江门市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3.其他条件由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具体约定。第五章“政银保”贷款申请流程第十条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按照三方独立审核、共担风险的形式。流程如下:1.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政银保”申请,由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保”融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如需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参与的项目,由合作银行通知合作融资性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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