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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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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摘要] 操纵市场行为是一
2、种扭曲价格机制,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可大体分为“虚伪交易型”、“实际交易型”、“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型”与“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的遏止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 一、引言 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i].操纵市场行为正是这样一种对市场自由性加以破坏的证券交易中的禁止性
3、行为。所谓操纵市场行为[1],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以人为的方法使证券市场供需力量无法发挥其自然调节作用,而将某一证券之价格控制于某一水平,操纵者于是可以按照这一价格出售或买进该种证券;操纵者出售证券的价格必高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而其买进证券的价格必然低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ii]操纵者坐收差额利益,造成新购进者被套牢或新出售者损失,损人利己。 依据经济学的理论可知,商品的公平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的平衡。因此,证券的公平价格也取决于供求关系,但这种公平价格的形成应当以市场健全正常的运转为基础
4、,一旦供求关系受到人为的干预,那么价格机制必然受到扭曲,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公正性,最终将危害一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首先表现在以人为创制的虚假投资参数代替证券市场的真实投资参数,使证券价格不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其次,对于依据虚假参数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操纵性价格与操纵性交易量成为操纵者欺诈的工具;第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于银行信用波动以及证券抵押贷款也会构成影响。[iii]美国在本世纪30年代发生的证券市场大崩溃的原因之一就是操纵市场的行为非常严重。证券市场的科学性就在于充
5、分发挥市场竞争力,禁止各种垄断、操纵行为,使单一或集团投资者难以在较大幅度内随意操纵价格。这就必须依靠法律机制限制与扼阻各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必须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iv].因此,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司法都严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惟其如此,方能有效的发挥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随意侵害。 我国大陆最早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2],此后不久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证券管理暂行办法》也
6、对操纵市场行为加以禁止[3].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操纵市场行为加以禁止。该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第3项):“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虚买虚卖的”(第4项):“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第5项)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第6项),根据不同情况,应
7、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同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就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做了更清晰明确的规定。[4] 在总结上述禁止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定的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5条首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该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其次,《证券法》第71条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类型简缩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
8、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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