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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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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词条评分功能上线!欢迎体验~权威评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编辑词条分享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3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4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5第五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3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4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5第五章附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
3、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县级以
4、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5、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二条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
6、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7、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
8、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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