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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PipeSafetyTechmologySupervisionRegulationforIndustrialPressuer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道元件3第一节基本要求3第二节材料4第三节管道元件的使用5第三章设计7第四章安装11第一节基本要求11第二节焊接和热处理12第三节现场制作和安装13第四节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14第五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15第五章使用
2、、改造、维修18第一节使用18第二节 改 造20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20第六章 定期检验21第七章 安全保护装置22第一节 基本要求22第二节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24第三节 阻火器与紧急切断阀25第四节 安 装26第五节检验和维修27第八章 附 则28附件A 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29附件B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32附件C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33附件D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36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3、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
4、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第四条
5、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一)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一)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二)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三)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四)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五)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六)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七)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第六条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
6、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第八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第九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当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试验或者技
7、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第十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和检验应符合BG/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无相应标准的,不
8、得进行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第十一条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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