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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谈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深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谈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深思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价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收税款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流失。通过价格认定可以有效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1.4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税财物计税价格,税务机关负责征税。通力协作,各负其职[摘要]该文阐述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作用、性质,并根据目前福建省对涉税
2、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状况,提出进一步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倡议。 [关键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作用倡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理由,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各地正积极边实践和边探索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经过几年实践及学习外省的经验,笔者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及深思。 1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作用 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识与深思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3、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当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有利于公平、公开、合法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税务部门计征税种绝大多数为从价税,从价计征税收负担与价值的关系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当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有偿服务计税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绝大多数计税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价格部门开展涉税财物认定工作,可以对经营者不依法制定或不确定的计税价格进行认定,还可以配合税务机关对扣押、查封、抵税、担保、拍卖(变卖)物等的
4、计税价格进行认定,从而有效防止不当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1.2有利于纳税人的公平负税和社会和谐。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的是税务机关制定计税价格,又据此计征税款,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有的又是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应税物计税价格,由于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往往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协商确定,同一物种不同纳税人产生不同税负。只有通过公立机构,从独立的第三方立场,才能确定合理的计税价格,避开“关系税、人情税”。 1.3有利于堵塞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目前,房地产业利用不当价格行为偷逃税收、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以及社会中介价格评
5、估机构明显偏低评估房价等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大量应收税款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流失。通过价格认定可以有效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1.4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税财物计税价格,税务机关负责征税。通力协作,各负其职,可以有效打击经营者随意利用自主定价权来达到偷税、逃税、漏税、避税的行为,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
6、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1.5有利于巩固国家赖以存活的物质基础。税收是国家赖以存活的物质基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征纳税种大部分采用从价税,因此,税额高低取决于计税价格和税率两个因素,而税率是法定的,税额高低关键取决于应税物的价格高低,应税物价格高,国家财政收入就高。应税物价格低,国家财政收入就低。为政重在理财,理财必须治税,治税关键在规范计税价格行为。 2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认定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价格行政裁定的性质,属于行政服务,也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能。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
7、格行为,适用本法。”计税价格认定是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计征价格进行认定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计税价格认定是对纳税人应税价格基数的计算和确认,是属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范围,是价格认证机构服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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