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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两高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
2、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
3、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
4、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
5、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二是修改9个条(款)。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
6、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7、、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本款的犯罪对象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罪名应当体现本款中的三个核心要件,即“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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