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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财会[2006]3号2006-2-15 财政部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
2、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3、第六条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
4、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
5、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
6、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
7、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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