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安抗辩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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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安抗辩权、留置权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考试[大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

2、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考试[大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

3、么?  (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  (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越权的表见代表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4、,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解题思路]   本题之设计相当精当,具有相当的难度。本题的7个设问中,可分为三个部分,第(1)问为第一部分,考查表见代理的效力;第(2)~(5)问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考查不安抗辩权制度;第(6)~(7)问为第三部分,考查留置权的设定与行使。*考试[大本题的难点在于第(1)、(5)、(7)问,应当予以重视。  [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合同依法有效成立。  本案中,作

5、为相对人的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董事长越权,构成表见代表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  (2)、(3)、(4)、(5)《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

6、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四问的答案,全都蕴含在第68、69条的规定中。其中,第(2)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l款;第(3)、(4)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9条;第(5)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2款。值得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考试[大对此,详析如下:  ①对方是否存在第68条所列的情形,应由不安抗辩权人负举证责任。  ②如果事后事实证明对方并不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则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要负违约责任,往往至少要负迟延履行责任。  ③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尽以下义务:  第一,中止履行后

7、,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立即恢复履行;  第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后,原则上应恢复履行。  以上三点,不安抗辩权人违反一点,均要负违约责任。  相应地,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①证明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  ②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以上两个阶段的权利存在前后次序的逻辑关系,可见不安抗辩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不能一经发现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就径直解除合同。  (6)、(7)《合同法》第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

8、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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