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判中政府侵权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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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体判中政府侵权现象研究导读:怎么写作好集体和政府相关方面的论文。本篇集体判中政府侵权现象研究中的相关毕业论文书写格式希望会对你的写作带来参考帮助以解你的写作忧愁。摘要:政府集体谈判中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其特殊性表现政府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保障其权利的义务主体,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中则主要是权利主体,此,政府的定位对集体谈判的实现至关重要.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中,政府存许多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而这也是造成有集体协商无集体谈判、有集体合缺集体认的主要原.认识政府的不当位置及时归位,是其集体谈判中合理定位发挥作

2、用的前提和关键.关键词:劳动关系集体谈判权特殊主体侵权与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1003-854X(2014)03-0056-04近年来,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高发期和多发期,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影响着经济的发展也决定着社会的平衡.但不利益主体的表达能力和维权能力是不的,这需要建立起一个利益表达机制方能达到动态平衡的市场关系、社会关系.集体谈判制度的确集体和政府毕业论文书写格式立无疑便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表达

3、机制.政府介入劳动关系主要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是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来实现的.集体谈判中,政府不代表或者直接融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任何一方,而是居于劳动者和雇主双方上,以裁决者和公正者的身份主持社会公正,这种公正也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这种立法依据上,政府的作用是强化一部分人的权利限制一部分人的权利,追求法律的实质的平等①.正是这个意义上,政府相对于劳动者是促进劳动者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相对于雇主则是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政府集体谈判中的侵权现象综

4、观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现状,不难发现,由于政府自身功能定位和施政目标设置上的原,造成了许多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一)政绩导向下的政府越位我国的集体谈判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官方工会发动、企业工会、地方党政机构配合的自上而下的功能形态和推进模式,有别于以劳动者的诉求为起点、工会作为代表、政府监督协调的自下而上的运作体制和制度安排.自上而下的集体谈判中,政府始终以主动参与、主导实施的姿态提供行政强制力的支撑,本应是谈判主角的劳资关系双方却不能成为推进集体谈判的主体力量.有学者认为,集体谈判中国的引进是一个官僚化的过程,

5、是由地方党政机构推动的,而不是对劳资关系的主动回应,企业经营中的工资和雇佣条件都包含了当地政府颁布的指导框架中.②这个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谈判推行过程包括制发文件、分派任务、限期达标等,政府部门和工会将研究提出经上报批准的集体谈判内容和要求传达到企业,作为企业劳资双方讨论协商的核心要求和主要参考.此,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少有工人参与,也较少有真正的谈判过程,集体谈判多流于形式.③例,2010年8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

6、年时间基本类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制度.诚然,行政层面通过量化的指标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做法是有积极意义的,毕竟数字的增长以部分证明进步的存.但是果推进集体谈判制度的出发点上不能体现对谈判主体地位的尊重,不能还原集体谈判的本质要求,推进集体谈判的过程中,不能够加强对谈判过程及手段运用的指导,政府难免出于政绩的考量,把完成集体合覆盖率指标当作集体谈判的目的.以这种方式完成的集体谈判,实际会演变为政府下达任务工会提出要约企业配合应约政府部门检查推进的要约工作链.时,我国《集体合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

7、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该法明确地把对集体谈判义务主体侵权的救济责任全归于政府.毫无疑问,劳动纠纷的处理中,政府的行政救济确实是一种十分直接且行的介入方式,但不应该成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方式.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行为的目的应该是把劳资双方都纳入到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尊重劳资双方的主体地位,以劳资双方契约自治方式和制度化形态来化解、处置劳资矛盾.由此见,我国的集体谈判实践中,政府时身兼运动员、裁

8、判员两个角色.(二)管制导向下的政府缺位政府介入劳动关系,要通过一系列的劳动标准立法,维持社会基本的公平与稳定④,能起到均衡和制约的作用.政府不能通过立法来保持劳资关系双方力量的对等均衡,不能通过立法来约束劳资关系双方的行为,将不避免地导致政府缺位.例,旨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法》对目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是暂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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