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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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文件洛烟专〔2018〕6号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局领导班子、各机关部门、基层所部:现将《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2018年9月13日(依申请公开)—5—附件泉州市洛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洛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方便购买、合理配置、先后有序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洛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洛江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五条—5—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若一年后客户申请的零售点仍无空缺指标,则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原先提供的申请材料自动作废。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定期公示。

4、二、布局标准第八条零售点设置一般要符合以下规定:零售点设置间距不能小于50米;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间距限制:(一)火车站、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二)500人以上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人群消费的经营场所,不超过2个零售点,每超过2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三)部队、监狱等特殊单位对内经营,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场、食杂店;(五)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

5、所、酒店(宾馆、饭店)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其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证申请同时被受理的;(七)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内部或者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八)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拆迁征

6、收,歇业或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间距的限制,但间距不小于20米。—5—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低保户、复退军人、烈属、无业且生活困难的特定人群等(仅限个体)。认定标准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内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周边50米可

7、行距离范围内。(二)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企业内及周围10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2.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四)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五)流动摊点、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六)与食杂、食品、饮食及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三、附则第

8、十二条本规定中“间距”、“距离”—5—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公共可通行最短距离。另外,“以上”、“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泉州市洛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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