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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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本文是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的评析。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  一、案情简介  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20

2、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

3、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一)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之多在全世界首屈一指,并且呈增长趋势,1996年以来全国暴行罪更是增至四倍多。为

4、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日益增多的案子,就必然寻求一种简易、快捷的结案方式,辩诉交易也就应运而生并被广泛运用。  (二)在美国,被告人的权利受到较多的保护(比如享有沉默权),检察官的刑事侦查权则限制较多(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这也给检察官的侦查带来了困难。因此,在美国,案件的质量是很差的。这是辩诉交易产生第二个原因。  (三)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冗长,一来使法院积案过多,无法应付;二来徒增检察官和当事人的负担,诉讼成本扩大,造成诉累的事实。但繁琐的正式审判程序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

5、的考虑,不经过反复的筛选过滤,不允许对被告轻易定罪。它是保障人权所必需的。同时,为了保护那些不堪讼累之苦或不愿受正式审判程序折腾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乐于接受的。  (四)辩诉交易立足于充分尊重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人们追求刑事判决的“合意性”和“可预测性”的心理。而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就是作为诉讼主体,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也是被告人为了切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的“自愿”和理智的选择,这正是个人权利至上和自由主义的观念使得辩诉交易为人们接受并乐于使用。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分析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

6、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于本世纪70年代对辩诉交易加以肯定,它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但是,辩诉交易引起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来愈激烈。这些争论主要是围绕着辩诉交易带来的好处和弊端来进行的。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以及对辩诉交易的批判  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总检察长克鲁斯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美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范围内大声疾呼争取在1978年以前废除辩诉交易。这些,都是与辩诉交易制度本身所带来的弊端分不开的。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控方和被告方的交易权是平等的”,但由于检察官有着广泛的不受约束的

7、起诉裁量权,而法官处于消极地位,很少采取措施来保障有罪答辩的“自愿性”和“理智性”,也很少审查答辩是如何取得的。这样,检察官为促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有可能在交易过程中有意提出一项或几项与事实不符乃至加重了的控罪,而为了达成交易又随后撤销一些指控或减轻控诉罪行的严重程度。  其次,在辩诉交易的操作过程中,辩护律师一方面同检察官谈判,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同被告人磋商,说服被告人接受检察官提出的条件。但辩护律师通常拥有个人利益,这种利益并不能代表或等同于被告人的利益。例如,辩护律师可能希望在处理案件方面不花费任何时间,而仍然获得同样的律师费用。 

8、 再次,辩诉交易降低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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