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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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4月版)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障对象第一条1、单位团体参保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

2、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2、社区参保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

3、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第三条参保时间1、单位团体参保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

4、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2、社区参保对象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但应提供“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保障费-5-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300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

5、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315元/人)。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每年的六月份到社区办理参、续保手续,新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或在退休后2个月内到社区办理首次参保手续(2017年4月起,本市小城镇保险养老人员转为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时间从转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开始计算)。未在退休后一年内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缴费标准如下:(1)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

6、费标准收取。(2)以下二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①未在退休后一年之内首次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的,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注:n1指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2年的均按2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②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2)注:n2指从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

7、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2年的均按2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315元/人。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保障期限第六条1、单位团体参保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2、社区参保对象保障期限为1年或1年之内:(1)六月份参保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当年6月2日零时起到下一年度的6月1日24时止。(2)社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2个月内

8、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零时起到一周年之内的6月1日24时止。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保障责任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以下简称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5-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第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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