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483341
大小:124.69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8-11-07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
4、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五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和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
5、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 个体演员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演出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表演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7、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
8、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
9、会中居多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