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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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对反事故措施实施的需要,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叶二级电厂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反事故组织管理第三条厂各级负责人是本厂、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分管并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月度安全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

2、价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生产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网络和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第五条各级部门必须全过程地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制定和落实技术监督计划和措施。第六条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全员责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生产。45确保机组安全生产科学合理投入,避免因投入不足导致设备失修引发事故。安全性评价查出问题要加强投入、及时整改。机组安全设施

3、要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水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标准》配置到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各项工作应进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坚持深入、实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各级领导到位监护制度,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违章作业。加强对外包、外协队伍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和安全业绩考核,加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坚持安全性评价经常化。必须对照《水力发电安全性评价标准》,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应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第七条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防汛等应急

4、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安全。第八条坚持“四不放过”,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严格事故查处。第三章防止火灾事故防止电缆着火措施第九条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耐火温度可达1000℃)。第十条发电机和变压器,应按单元机组或变压器设计划分各自独立的电缆通道。第十一条45重要公用回路如直流电源、消防水泵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电缆宜尽量分开敷设并充分考虑电缆间距的要求,

5、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一旦着火造成事故扩大。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隔开。第十二条控制电缆与动力电缆分开敷设,并在动力电缆之下,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十三条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第十四条严格按正确的设计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第十五条中央控制室、保护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

6、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第十六条技术改造或检修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第十七条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第十八条对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第十九条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

7、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45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对电缆绝缘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电缆应及时更换,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二条电缆沟应保持清尘,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油系统着火措施第二十三条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系统法兰的垫片,要求采用厚度小于1.5mm的隔电纸、青壳纸或其它耐油、耐热垫料。第二十四条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

8、要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是指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进行焊接工作。第二十七条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第二十八条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或油罐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第二十九条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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