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设两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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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设两个专题)本章讲授方法,以案例教学法为主,针对学生思想实际,精选经典案例展开教学,遵循知识、思想、价值的教育发展规律,引导学生了解知识、升华思想、形成价值。即通过案例解读,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包括规则、原理,升华为尊法敬法守法的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法治信仰。同时尤其注重引导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专题一:如何依法维权一、教学目的:通过本讲学习,使学生掌握生活中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培养依法维权及时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学会理性处理问题,提升价值判断能力

2、,提高生存能力,健康成长。二、教学重点难点:1、依法维权的基本途径2、关于诉讼的法律常识3、培养及时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培养理性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三、学时安排:2学时四、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讲授法9四、教学过程:专题:如何依法维权【播放视频】——今日说法《带刀的大学生》播放前要求学生思考:1、视频中涉及哪些信息(法律知识、社会知识等)?目的:考察学生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是一种自学能力。2、视频中有哪些法律知识点不明白或感到困惑?目的:考察学生提出好问题的能力,实质是思考力、反思能力。3、案

3、例中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目的:考察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4、该案例给我们哪些警示(启发)?目的:考察学生反思能力、总结能力。【讲解】由学生回答思考的几个问题。(注意:引导、鼓励)结合学生提问讲解:答疑解惑、知识延伸一、案例解读部分:(一)、法律知识——关于绑架罪的法律规定1、【绑架罪、量刑】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

4、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2、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3、有关量刑从重、从轻、减轻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二)、犯罪原因分析:1、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方面2、家庭教育的偏差、价值观的偏差,如对“公正”的认识。3、生活中遇到突发的自己应对不了的问题时,没能及时求助。(三)、警示:1、生活中遇到棘手的自己应对不了的问题时,学会求助。2、大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正确的“三观”修养法律修养是及其重要。3、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

5、为负责,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思想,敬畏法律、敬畏规则,走好人生每一步。二、如何依法维权?(一)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分析:你认为生活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基本途径:91、自行协商和解2、找公民或组织调解3、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4、向有关机构求助【资料】成都一派出所立“打架成本”警示牌打架成本如何算?为了劝告民众不要轻易动武,成都市一派出所费了心思,在门前专门设立“打架成本”警示牌。这块立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云溪派出所门口的警示牌提醒民众“动武要三思”,下方则写着造成各种

6、后果要付出的成本——“造成轻微伤直接成本:5日至15日行政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造成轻伤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赔偿金+开除公职+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社会及家庭影响。造成重伤直接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记者注意到,设立“打架成本”警示牌并非成都云溪派出所独创,此前邯郸、三亚等地警方也都通过这种方式劝告民众。民众对这一警示牌的反映情况比较好,在派出所介入事件调解之

7、前,打架斗殴者就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心里有数,相当于用一种新形式宣传了相关法律知识。(二)关于打官司的常识:1、何为诉讼?诉讼有哪几种?概念:诉讼在普通老百姓口中叫做“打官司”,当然,打官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已约定俗成,被人们普遍接受。9那么到底什么是诉讼呢?所谓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诉讼的特点:(1)诉讼是由多方主体参加而形成的一种活动。首先,诉讼一定要有法院参加。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

8、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没有法院的参加就构不成诉讼。其次,诉讼还必须有控告方和明确的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指控的一方,没有告状方,都不可能形成诉讼。都不可能形成诉讼。因为法院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指控方的起诉(或公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再次,除法院、控告方、被告是必不可少的三方之外,还可能有辅助人员参与,如代理人、辩护人、受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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