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124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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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浦区124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4、《关于贯彻执行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7、上海市征收补偿强制执行规程(沪府发[2012]73号)8、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124街坊范围:浏河口路33-63号(含57弄内1-10、13-22、25-31门牌号,包括57弄过街楼);自忠路38-68号(

3、含60弄内所有门牌号);东台路44-106号(含70弄过街楼及56弄、88弄内所有门牌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对房屋类型有争议的以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

4、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

5、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三)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

6、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

7、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

8、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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