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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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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每年9、10、11月为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第三条每年8月1日至31日为省直各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各市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规定。第四条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
2、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3、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
3、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7、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8、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第六条评审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要求:1、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鉴别,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
4、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00字以上),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的评审登记表》。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鉴别,应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申报名单公开、评审材料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可采取查核、述职、答辩等形式进行鉴别。2、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奖励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3、对承担的项目
5、、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4、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第七条单位对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材料,进行归类装钉,按隶属关系上报。县(区)属单位的,经县(区)职改办审核盖章后送相应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市直单位的,由市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相应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中评委会评审。本市没有组建对口专业中评委会的,评审材料由市职改办审核盖章后委托省直或邻近市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省直属单位的评审材料,经省直主管
6、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省直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省外驻粤单位委托评审的,可就地委托我省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1、提交的材料(质量、数量)不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能反映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3、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呈送;4、逾期报送。第九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是:1、受理属于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如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的评审费转送到对口专业评委会。2、
7、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省直的,需报省职改办,市属的,需报市职改办,接受省、市职改办的指导、检查。3、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并安排评审。经审核不合格的材料不提交评审。第十条专业(学科)组评审,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4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才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写出评审结论,填入《专
8、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第十一条评审组(或评委会)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予评审。答辩的对象是:1、要求破格晋升的申报者;2、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辨、证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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