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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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地位平等,权义关系为内容,可处分性)财产关系:所有权、流转权;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性、规范性、公平合理)【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法院审判活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做出裁判;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反诉、证人出庭作证、起诉状送达;(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是诉讼活动)诉讼关系:

2、诉讼参加者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义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占有核心地位。民事诉讼特点:(1)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强制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履行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对象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严格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依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

3、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必须有权进行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1]法院: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2]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非诉讼代理人、指定代理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诉讼主体。(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

4、1]人民法院:审判职责(是义务也是权利)[2]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义务: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3]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4]其他诉讼参与人:权义关系应为其角色不同而不同(3)客体:权义关系指向对象:[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间: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裁判行为[3]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4]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民诉上的法律事实】:引起民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1、诉讼事件:不以人的

5、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民俗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2)法律规定由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导致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不同主体,诉讼行为的差别:(1)法院:审理和裁判行为——审判职责赋予(2)检察院:生效的裁判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再审程序——监督职能赋予(3)当事人:任意性、期限性、可撤销性、(4)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5)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6、人: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但具有期限性。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定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民事诉讼法性质】:1、公法。2、部门法3、基本法4、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1)保证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2)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判履行、判变更或消灭)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

7、效力: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其他适用民诉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2、对人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组织和企业(3)不再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行民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规定,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3、空间效力:中国领域4、时间效力:2008年4月1日,溯及既往,无论生效前受理还是生效后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新生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1、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1)程序自由

8、价值:[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2]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2)程序公正价值:[1]法官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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