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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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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律探析——房地产法论文 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律探析——房地产法论文 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律探析——房地产法论文摘要:随着房地产业迅速蓬勃发展,房地产税制度的弊端日渐显现。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体系改革已经成为改革中的焦点,科学的财税体制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从法学的角度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关键词:房地产税;改革;立法 我国的房地产税发展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的贡法。现今的房地产税是指以围绕房地产为计税依据的税的总和,是伴随着房地产的开发、交易、保有和所得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的综合性概念。它
2、的税源稳定,调节范围较广,针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环节都有不同的税种调节。房地产税也是世界各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运行三大主要功能。因此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改革牵动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房地产税基本理论 在研究房地产税法律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与房地产税相关的几个概念。一是房产税,在我国通常是指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房产税,是房地产税的一个部分。二是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在国外也称物业税,是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之一。房地产税在我国也被划
3、到财产税之中。 房地产税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税源可靠,由于房地产税是以房地产为核心展开的,因此它的价值不会随着经济的波动出现太大的变化。二是税基稳定,房地产税税基具有宽泛的基础,它的征收范围包括了房产的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且都有与之对应的税种,组成了一个综合性体系。三是调节范围广,房地产税是一个税系,是一系列税的综合性概念。其征收的范围涵盖了房产的开发、交易、保有等多个阶段的各种税,税种的多样性同时也拓展了房地产税的调节范围。四是征收复合成本高。房地产税征收庞大且分散,涉及十一个税种和多个行政部门,因此给征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 随着
4、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业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法律自身属性及制度的缺陷等因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立法位阶低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相关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等要素只能由权力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规定。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税收是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房地产税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但是由于《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税收立法权也可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施。但对于具体如何分配,缺乏相关依据。由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或暂行条例来规范,不仅权威性不够,而
5、且降低了房地产税的立法层次。同时在税收实践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具体的税收问题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造成了现行房地产税制度的繁杂,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我国在房地产税税制的设计上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主要问题有:一是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较窄,农村地区及个人的非经营性用房被排除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之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同时拥有三套甚至更多的住房,部分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小产权房等问题的不断出现,不进行改变难免有失公平。二是重流转、轻保有的税收模式下税种设计不合理,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种只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种且税负低、免税范围大
6、。三是我国计税依据的纳税额计算中主要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和从价定率方式,导致在实践中不能及时反映房地产的价值,也不能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三)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房地产税制改革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今年三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会为房地产税制改革提供巨大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却存在诸多不足。当下的房产评估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能及时体现房地产的价值。 三、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制度完善 房地产税制改革是一个整体推进的过程,在立法改革中应当以税法的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实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
7、收效率原则。具体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提高立法位阶 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过程应当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从而真正实现税收法治。但也不能否认全国人大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时,可将部分权力委托行政机关行使,但是授权必须明确目的、范围和期限。否则,就等于给了行政权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而为。①因此应当明确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征税。(二)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 首先应当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种。许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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