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末不压供电安全工作规调字读函程

高末不压供电安全工作规调字读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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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发布2011-01-01实施2010-12-20发布高压供电安全工作规程Q/SZGYJ11.04.02.003—2010Q/SZGY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ICS-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一般安全规则45变电所运行工作安全规定56高压供电设备检修工作安全规定67高压供电设备试验和测量作业安全工作规定108其它作业安全工作规定119高压供电绝缘安全工器具安全使用规定1310记录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变电所工作人员安全等级的规定14附录A(资料性附录)变电所工作人员安全等级的规定15附录B(资料性附

2、录)常用工具试验标准16附录C(规范性附录)变电所作业命令记录17附录D(规范性附录)变电(站)所第一种工作票18附录E(规范性附录)变电(站)所第二种工作票20附录F(资料性附录)供电系统标示牌式样2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运营分公司高压供电安全工作而制定。本标准由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部门: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供电机电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健、戴慧吾、侯敏、代宝山、张猛审核:凌松涛批准:陆文学本标准委托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供电机电中心负责解释。高压供电安全工作规程1

3、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苏州轨道交通高压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及有关工作事项。1.2本规程适用于苏州轨道交通高压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部分)(DL560-95)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令铁运[1999]101号

4、)3术语和定义3.1高压电气设备设备对地电压为250V及以上。3.2低压电气设备设备对地电压为250V以下。3.3一次设备直接与生产电能和输配电有关的设备称为一次设备。包括各种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电力电缆、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抗器、避雷器、消弧线圈、并联电容器及高压熔断器等。3.4二次设备二次设备是指为确保供电系统和一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完成对一次设备运行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工作任务的设备总称。包括各种继电器、信号装置、测量仪表、录波记录装置以及遥测、遥信、遥调、遥控装置和各种控制电缆、小母线等。3.5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在主变电所和其它高压设备场所值班的

5、人员。3.6巡检人员巡检人员是指对规定的高压供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的人员。3.7填票人填票人是指根据供电设备检修作业任务,在工作票上完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组成员、工作安全措施填写的人员。3.8工作领导人即施工负责人,是指组织、指挥工作组人员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员。3.9签发人签发人是指确认工作必要性、工作票上所填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的审核签发人员。3.10工作许可人在进行供电设备检修作业中,根据电调命令负责办理完成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中断、转移和终结手续的人员。1一般安全规则4.1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上

6、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4.2为了保证高压供电运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高压供电运行和维修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高压供电安全等级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可准许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和安全等级的规定见附录A。4.3根据从事高压供电运行和检修工作人员职务不同,由运营分公司安保部牵头组织对各级人员进行安全等级考试并签发合格证。4.4对从事高压供电运行或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安全考试并合格:a)定期考试:每年进行一次。b)临时考试: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1)开始参

7、加高压供电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2)当职务或工作岗位变更,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3)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然从事高压供电运行和检修的人员。4.5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其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并合格。4.6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作业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外单位或外部门支援和学习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人员(巡检人员)准许并在其监护下,方可进入设备区。4.7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4.7.1高压供电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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