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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学毕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学毕业论文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联系到
2、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
3、两年。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
4、,研究的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越是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不易整理的,越不必在公布前整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好的整理,就是不整理。总之,首要的是保存文字和编出土号,早日公开是第一要义,改变现在这种整理方式,把整理中简的编联、释读简文首要的是审查多简组成的条文中简与简编联的是否正确,本文即是在通读《二年律令》释文时对个别条文产生的一些疑问,并根据个人的理解作出新编联的尝试。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两个条文的释读与理解,还涉及到相关条文在篇章方面的归属,以及这些条文之间的逻辑联系。在新的编联基础上,本文还将对相关各条律文结构与文意
5、作出。由整理者编定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具律》部分共有45支简(99号简为两枚残简联缀),除了书有“具律”的1支律名简,其余的简经整理后共分成24条。为了方便以下的分析,本文暂按整理的排列顺序称为“整编第某某条”,再次出现时一般简称为“整某某条”。一、简文编联与律条文内外部逻辑关系(一)整理号121简的正确位置先来分析以下2条律文,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有时在每支简后同时标明整理号和出土号。整编第15条: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107(C294)与同当刑
6、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C293)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109(C290)整编第24条: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诬121(c303)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頯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有罪122(c302)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
7、者,亦以其罪123(c314)论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124(c313)(转载自fw.nseac.)整编第15条以“告”字打头,则从文意上不妥。虽然这里是根据重文号确定,确实应当有两个“告”字,但条文起首单独一个“告”字,与下面的文字实际不能通读。后面的文字且不提,只需要看句首部分:与“告”字紧密并列的是“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论而失之”等4种行为。这四种行为明显的都属于犯罪行为,其中都包含着罪名。而“告”字本身,却和这4
8、种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只是一个中性词,既不是犯罪行为,更没有包含罪名,也就是说,不可能因为“告”,便确定一个人是在犯罪。因此告的行为和4种犯罪行为这样的并列肯定是不正确的。当然,这不是简文本身出现错误,实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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