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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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一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信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信江段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本条例所称信江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鹰潭段信江河水域以及密切相关的陆域。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信江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2、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本行政区域内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信江沿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工作。第五条-17-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使政府职权的管理机构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水行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市、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使县级政府职权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社会信用惩戒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关注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对破坏

3、信江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使政府职权的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建立制止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二章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分第七条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向社会公告。主城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得小于以下范围:自取水点起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和

4、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一百米的陆域。-17-主城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小于以下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一百米的陆域。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范围不得小于以下范围:信江界牌大坝以上、月湖区童家镇孔家以下主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城市规划区内一百米、规划区外五百米的范围。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使县级政府职权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

5、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十条信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对前述未达到水质要求的水体,市、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使县级政府职权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一条在信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17-(一)禁

6、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二)禁止破坏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三)禁止投肥、投饵养殖水产品;(四)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五)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一)禁止在水体上经营餐饮、娱乐项目;(二)禁止取土、采石、采砂;(三)禁止开垦种植蔬菜、农作物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在信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一)禁止停靠船舶;(二)禁止从事网

7、箱养殖、旅游、洗涤、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17-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种植。未经批准,不得在准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放口。经批准,向准保护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明确责任(认领)者、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第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以外的现有工业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8、,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使县级政府职权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投入,规划、建设、完善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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