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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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切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

2、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省情和毕节试验区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和实践向国家和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11———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

3、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具备磋商条件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

4、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三、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11—(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

5、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5)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6)擅自在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7)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8)违法排污、不按调度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9)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6、事件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启动条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2)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完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或者评估;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应当有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3)生态修复方案、意见初步编制完成(含替代修复);(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工作内容(一)明确赔偿范围。—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

7、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督和评估、专家论证、磋商组成人员工作报酬等合理费用,并根据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细化的赔偿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同时,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中级法院)(二)确定赔偿主体及案件管辖范围1.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

8、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研究公司法人违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逃避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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