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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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注册类型:职工人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企业代表123456789职工代表123456789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工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的期限为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条甲方必须依法及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有关标准。第三条甲方应遵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实际贡献大小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制度和具体办法。第四条甲方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内下列岗位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修订为:(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

4、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八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第五条甲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第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

5、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日。(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甲方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七条本单位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元(法律提示1: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提示2:本单位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按不低于国家规定

6、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动态确定)。如在本合同期限内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

7、之八十。)(二)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为:。(法律提示: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四)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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