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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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欺诈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越来越多,欺诈的标的越来越大,这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我国在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积极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的立法上作出了非常大的努力,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对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目前

2、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认真分析合同欺诈产生的个人、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合同欺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目前社会存在的合同欺诈问题,从而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一、合同欺诈概述合同欺诈的概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出的准确定义。合同欺诈则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

3、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民事和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其中,合同民事欺诈,又称为狭义上的合同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目的的行为。本文从狭义上的合同欺诈加以论述。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4、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合同欺诈须具备以下条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的。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碍恶意的构成。但如果欺诈方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恶意为之,则可认为欺诈者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

5、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这是当事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在欺诈的情况下,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里应注意两点:第一,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如果与合同内容并无联系,不能认为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联系。第二,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如因误信对方的假药宣传

6、而将假药当成了真药。此种错误并不是因为被欺诈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因受欺诈的结果。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在因欺诈发生了错误认识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这就表明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但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构成欺诈。[1]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合同欺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

7、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另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可撤消合同处理。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欺诈、胁迫的法律后果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应当采纳撤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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