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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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9-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1事项类型行政征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都安县安阳镇沿江路99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5219117监督电话0778-521981212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

2、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3实施对象都安县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

3、功能的单位和个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7〕37号)第六条规定: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16行使内容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

4、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无。19实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

5、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申请材料无。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无。-9-审查方式及标准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4数量限制(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

6、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收费。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

7、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9-(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

8、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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