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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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4年3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632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

2、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5-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2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

3、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第1.0.3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第1.0.4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第1.0.5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第1.0.6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第1.0

4、.7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材料第2.0.1条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采用。第2.0.2条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第43页共43页第2.0.3条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高强度螺栓、精制螺栓、普通螺栓及铆钉等)和涂料(底漆及面漆等)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0.4条严

5、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第三章钢结构的制作第一节放样、号料和切割第3.1.1条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的加工余量。第3.1.2条零件的切割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手工切割±2.0mm;自动、半自动切割±1.5mm;精密切割±1.0mm。第3.1.3条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第3.1.4条切割截面与钢材表面不垂直度应不大于钢材厚

6、度的10%,且不得大于2.0mm。第3.1.5条精密切割的零件,其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03mm。第3.1.6条机械剪切的零件,其前切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不得大于2.0mm;断口处的截面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毛刺。第3.1.7条机械剪切的型钢,其端部剪切斜度不得大于2.0mm,并应清除毛刺。第3.1.8条普通碳素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20℃、低合金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5℃时,不得剪切和冲孔。第二节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第3.2.1条普通碳素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2℃时,不得冷矫正和

7、冷变曲。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庆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第3.2.2条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第3.2.3条零件、部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设计无要求,应参照附录一的规定。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表3.2.2第43页共43页第3.2.4条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允许加热矫正,其加热温度严禁超过正火温度(900℃)。加热矫正后的低合金结构钢必须缓慢冷却。第3.2.5条零件热加工时,加热温度为1000~1100℃(钢材表面呈现淡黄色);普通碳素结构钢温度下降到500~550℃之前

8、(钢材表面呈现蓝色)和低合金结构钢温度下降到800~950℃之前(钢材表面呈现红色)应结束加工,并应使其加工件缓慢冷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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