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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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2、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营业代理人;(六)其他机构、场所。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

3、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29(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

4、地确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5、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9第十二条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

6、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二节 收  入第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

7、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

8、、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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