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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建委(XX年10月11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XX]182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等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认真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委,负责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统筹和协调。二、落实责任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产权、谁负责”,“谁管房、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建委:是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住用安全行政管理;制订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房屋住用安全检查和危房解危;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考核制度;指导全区房屋住用
3、安全抢险排危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对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招投标、质监等建设手续。及时查处房屋周边违法施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办理规划、施工和质监等手续,但经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能满足使用要求,又需确权办证的房屋出据相关意见。(二)区教委:负责全区学校、幼儿园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大专院校、教育机构房屋住用安全的监管。(三)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房屋住用安全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四)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纠正住房和公共建设房屋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行为;严格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危害房屋住用安全的行为;严格审查施工爆破作业对周
4、边房屋破坏性影响的防治方案及协调工作;房屋出现险情后,负责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房屋周边环境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用房监管(七)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陈列室和区级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监管。(八)区体育局:负责局机关和区体校、三峡之星体育馆、五桥游泳馆、双河口奥林苑房屋及场馆的安全监管协助各街道、镇乡(民族乡)、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其所属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工作。(九)区安监局:负责派员参加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指导和监督。(十)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房屋屋面、
5、立面广告牌架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查处因此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公共区域公厕、化粪池、排放管道的监测和发生险情的处理。(十一)区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的住用安全管理和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十二)区质监局:负责房屋住用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及其涉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十三)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房屋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房屋垮塌、火灾等险情的紧急抢险等。(十四)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及混合产权的房屋实施监管,落实群测群防体系的组织建设;建立辖区房屋监管档案及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房屋住用安全定
6、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排除房屋住用安全隐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信息报送工作。三、明确主体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房管局是直管公房的责任主体。凡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均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房屋住用安全和危房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加强房屋维修和保养,房屋出现险情后应及时治理、避让、申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物管企业法人对所管房屋住用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四、技术鉴定(一)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2、出现明显结构
7、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3、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4、房屋装修涉及明显增大荷载的;5、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6、损坏房屋节能、防雷等设施的;7、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8、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危及房屋安全,尚需继续投入使用的。(二)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进行鉴定,防止责任主体在房屋出现危险征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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