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五年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

一百零五年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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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百零五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說明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明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意旨。二、發給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一、明定發給對象。二、本點發給對象係包括現職及當年卸任總統、副總統。三、第二款所稱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人員,以本點第一款所列人員依其適(準)用之法令辦理退休(伍、職)、資遣為限。(例如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

2、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工友管理要點等)。四、參考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訂定。三、發給基準如下:(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1、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2、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3、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一

3、、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及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之發給基準。其中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如屬移撥公務人員,並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補足差額有案者,考量其補足差額內涵因屬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範疇,亦應納入合計數計發。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專業加給」係指按其適用之專業加給表別。第一款第三目則配合一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規範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二、10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

4、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二)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基準計發,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三)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

5、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年度中退休(伍第三款至第八款,規範年度中在職情形之計發方式。三、參考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10、職)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給與、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役】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

6、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月份退休人員,按一月份所支待遇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四)現職人員在十二月份或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基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五)年度中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七)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

7、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1、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八)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四、發給日期春節前十日(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一、明定發給日期。二、參考一百零四10日)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五、發給單位如下:(一)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二)十二月

8、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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